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开放教育学习中心的设置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开放教育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习中心是指符合国家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国开”)开放教育办学条件规定、标准和要求,经山东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山东开大”)考察确认、国开批准,设置在全省各级开大(电大)及行业、企业的具体教学实施单位。学习中心包括市级开大(电大)直属部、县级开大(电大);山东开大直属学习中心和直管县级开大(电大);行业、企业开大(电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 设置学习中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全省开大办学体系优势,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和手段,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落实开放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山东开大统筹规划全省学习中心的建设,市级开大(电大)根据国开的要求及山东开大的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本市、县(区)范围内学习中心的建设。各市级开大(电大)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设置学习中心,不得跨区域设置学习中心,原则上一个行政区域只允许设置一个学习中心。因地域分布等特殊情况确需跨区域设置的,须由市级开大(电大)单独申报,山东开大审核,报国开审批。
第五条 学习中心的依托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为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提供满足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支撑,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级开大(电大)要高度重视所辖学习中心的建设,注重发挥开放教育的办学优势,坚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办学。要适应行业、企业人才培养需求,加强与行业系统、企业的合作,积极在有条件的行业企业设置学习中心,为行业系统、企业从业人员的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
第二章 学习中心的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学习中心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国开、山东开大各项办学规定、规范和要求,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持续改进学生线上线下学习体验和效果,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习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招生、教学、考试、学籍等管理工作,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等。
第九条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开、山东开大有关规定和部署开展招生工作;
(二)按照国开、山东开大对学习中心办学条件的规定、标准和要求,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持续完善办学条件,为开展开放教育办学业务提供充分支撑,为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网络环境及其他学习辅助设施,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按照国开、山东开大规定的教学管理相关要求,具体落实教学过程的组织与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导学、助学和面授辅导,以及其他学习支持服务;
(四)负责形成性考核具体实施工作;
(五)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和指导教师,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实践环节教学及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各信息平台账号管理规范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账号管理,落实责任到人,严禁转借他人使用,确保平台账号的规范使用;
(七)按照国开、山东开大、市级开大(电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其他学生工作;按要求组织各类教学比赛及学生活动;
(八)经国开批准设置考点的学习中心,要按照国开、山东开大和市级开大(电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考务工作。
第三章 学习中心的设置
第十条 设置学习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办学指导思想明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衷开放教育办学事业,能够按照国开、山东开大的办学思路和要求规范办学;
(二)有适应开放教育教学需要的基础设施与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学场地,能够至少满足学习中心今后3年发展需要,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并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交通便利,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并具有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的相应条件或能力。办学场地为租赁的,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距离申报时间不少于3年。配备有与计划招生规模相匹配的面授课教室;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具有符合要求的局域网条件;具有数量和质量满足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能实现在局域网上共享教学信息,能保障学生完成网上学习及相关虚拟实训,有专人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配备有符合开设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师(专、兼职)及教学管理、技术人员。具有一支与拟招生专业数量相匹配的、相对稳定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专任教师和专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以及专职招生、教学、教务、考试等教育管理人员和网络管理与运维技术支持人员;
(四)有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的指导教师;
(五)具备承接国开相关考试的功能,符合正式考点设置要求;
(六)行业、企业设置学习中心,需提供开展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相关证明资料,注册资本符合国开相关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学习中心,需具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开办资金等符合国开相关要求;
(七)学习中心申报具体要求,按照当季申报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与审批
(一)凡具备学习中心办学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其职责的单位,可向当地市级开大(电大)提出申办报告,市级开大(电大)负责学习中心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根据当季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山东开大。行业及企业等设置学习中心,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向山东开大申报直属学习中心。
(二)根据学习中心的设置原则和设置条件,山东开大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学习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山东开大教务处组织核查组会同有关市级开大(电大)或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再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实地考察报告。一次有多个单位申请设置学习中心的,核查组应根据考察情况对申办单位进行排序。考察合格的将其申报材料上报山东开大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国开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学习中心的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开大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开关于学习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办法和标准、规范,指导学习中心的建设;
(二)对学习中心的设置与撤销提出意见,报国开审批或备案;
(三)组织学习中心进行招生申报,审核、汇总,并向国开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学籍注册;组织、指导和监控学习中心的招生工作;
(四)制定实施性和执行性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专业、课程教学实施细则,对学习中心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控、检查和评估;
(五)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各信息平台账号管理规范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账号管理,落实责任到人,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同时做好市级(直管县)开大(电大)账号分配管理工作;
(六)向学习中心提供相关教学及教学管理信息,提供需补充建设的统设课程教学资源和山东开大自开课程教学资源及相关的教学支持服务;组织全省各类教学比赛及学生活动;
(七)按照国开培训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与国开共同组织实施学习中心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开放教育在全省的品牌维护和推广工作,协助国开查处发生在当地违反有关办学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级开大(电大)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开、山东开大关于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的有关办法和标准、规范,指导学习中心的建设;
(二)对学习中心的设置与撤销提出意见,报山东开大审核;
(三)组织学习中心进行招生申报,审核、汇总并向山东开大报送有关材料;组织、指导和监控学习中心的招生、学籍、考试、教学管理等工作;
(四)执行山东开大制定的实施性(执行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专业、课程教学实施细则,对学习中心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控、检查;
(五)向学习中心传达相关教学及教学管理信息,整合各类课程教学资源,为学习中心提供教学支持服务,积极组织各类教学比赛及学生活动;
(六)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各信息平台账号管理规范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账号管理,落实责任到人,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同时做好县级电大、学习中心账号分配管理工作;
(七)按照国开、山东开大培训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与山东开大共同组织实施学习中心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开放教育在本地区的品牌维护和推广工作,协助上级查处发生在当地的违反有关办学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山东开大设置的直属学习中心,接受山东开大的教学管理与指导、监控、检查和评估,同时接受国开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章 学习中心的检查、评估与撤销
第十五条 根据国开教学检查、年报年检及专项检查等制度和要求,山东开大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开展常规教学检查及各种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山东开大建立学习中心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开展学习中心考核评价工作,并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习中心的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违规设点、在办学中有违规行为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教学质量出现问题的学习中心,山东开大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撤销学习中心等处理。
第十八条 暂停招生的学习中心,整改后须向山东开大提交整改报告,经山东开大检查、验收、审核并报国开批准后,方可恢复招生。被撤销的学习中心,在读学生的安排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山东开大负责协调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方案报国开备案。
第十九条 学习中心连续两个招生季不招生的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三个招生季不招生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被国开撤销的学习中心,原则上不予恢复。特殊情况需要恢复招生的,须经过至少一年的整改,其办学条件和相关工作有明显改善后,向山东开大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山东开大根据学习中心的整改情况向国开提出恢复办学申请,其申请条件及要求与新增学习中心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习中心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在学习中心申报、审批、管理、评价等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廉政纪律,如有接受宴请或收受礼品礼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开有关政策、规定调整,依国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开大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鲁电大教务字〔2017〕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