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教育考试答卷评阅(以下简称“阅卷”)是国家开放大学“五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科学诊断、反馈教学管理绩效,不断改进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强化阅卷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全国、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科目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由学校集中统一完成。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试属国家秘密级考试,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按相关保密法律、规定要求进行。
第三条 考试结束后,学校应立即组织全省集中统一阅卷,原则上应在考后20天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为原则。
第四条 开放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基于网络的课程考核及其他特殊考核形式,其阅卷主体和方式按上级通知要求执行。
第五条 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开大下放课程及各市级、县级开大(电大)和学习中心自开课程的考试,由各市级、县级开大(电大)或学习中心组织阅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全省集中统一阅卷时,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阅卷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山东开大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阅卷保障服务组、评阅组、评阅质检组、合分组、合分质检组、登录组、试卷保管组、阅卷纪检组等。实际设置可视阅卷工作需要增减调整。
第八条 全省集中统一阅卷工作由教务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学院、处室如期开展并完成。
第九条 阅卷工作原则上实行学院(部门)负责制,或按教学管理职责确定责任部门。承担开放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的学院(部门),按其负责专业和课程组织完成所属试卷评阅工作。
第十条 承担阅卷任务的学院(部门)应按实际需要聘请并审查阅卷教师资格,以山东开大专、兼职教师为主,人员不足时可从全省开大(电大)体系、普通高校能胜任阅卷工作的教师中选聘。所聘教师必须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对口,身体健康,有两年以上教龄者。所聘请阅卷教师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阅卷其他环节的工作人员,由教务处视具体工作需要,经双向选择从学校有关部门、开大(电大)体系或社会机构统一选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各市(直管县)开大(电大)有关负责人参与阅卷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要遵守阅卷工作纪律,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阅卷期间,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阅卷区域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要严格阅卷管理,各阅卷环节应在指定场所进行;所有工作人员要佩带统一标志,严守保密纪律,切实做到不会客、不打电话、不查分、不泄露和外传阅卷信息等。
第十五条 阅卷期间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阅卷工作质量。
第三章 试卷评阅
第十六条 岗位职责。
(一)评阅组
1.由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2.负责各学院阅卷工作部署和总体安排,协调、处理各学院工作。
3.控制、监督、检查阅卷进度和质量,研究解决阅卷过程中出现的标准和技术问题。
4.阅卷结束后,按照国家开放大学要求组织各学院及专业责任教师进行阅卷质量分析,并提交分析评价报告。
(二)学科类评阅组
1.各学院按课程隶属类别和学科成立阅卷组,山东开大专业负责人或责任教师任组长。
2.各阅卷组安排阅卷人员分工,组织阅卷教师认真讨论试题蓝本和评分标准,通过试评研究,确定评分细则。
3.各阅卷组负责试卷领送,合理把握阅卷进度,保证本组评阅质量。
4.各阅卷组要做好与其它阅卷部门的工作协调与联系,做好上下环节的有序衔接,积极配合阅卷质量检查。
5.阅卷工作结束后,阅卷组长要根据学生答卷情况进行课程试卷分析和技术统计,撰写阅卷分析报告。
(三)评阅人员
1.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试卷评阅做到准确无误、公正合理、宽严适度、标准一致。要减少主观误差,防止偏严、偏宽、错评、漏评等质量错误。
2.要保守阅卷秘密,不得拆、撬试卷密封线查看考生学号、姓名、分数等信息。严禁涂改学生答卷内容,不得更改其他阅卷人员评定的成绩。
3.必须在指定地点阅卷,爱护考生试卷,严禁损毁试卷,严禁将试卷带出阅卷室,“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等阅卷相关资料不得外传或散发。
4.必须按规定办法记分。阅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或签字笔,记分字迹工整、清晰、规范。每题评完后,要在指定位置签署“阅卷人中文全名”或盖章或“阅卷人姓氏”。
5.阅卷时,如发现试卷装订不合格、错装、试卷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阅卷组长报告,并及时处理。
6.对于标准化考试、无纸化考试、网考等其它特殊考试形式,阅卷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得替学生涂改答题卡,严禁以任何形式协助考生即时答题;机读阅卷不得事先改变阅卷方式和擅自更改考生成绩。
(四)评阅复核人员
由各阅卷组组长兼任,负责检查、复核试卷评阅质量。复核要全面仔细,避免遗漏。若发现阅卷教师掌握标准宽严不一、差错较多等问题,应立即纠正评阅错误,及时调整阅卷策略,统一质量标准,保证评阅质量。
第十七条 评阅规程。
(一)评阅组成员和阅卷组组长应提前到岗,熟悉工作流程,研究、确定评阅方案,做好各项准备。阅卷一般应在5天内完成。为保证阅卷质量,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人均阅卷总量不得超过1000份,每人日均评阅不得超过200份。
(二)阅卷教师应提前半天报到接受培训,明确职责分工,熟悉评阅科目、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正式阅卷前要组织试评,提取的样本试卷应有广泛代表性。针对考生答题特点,阅卷教师要共同研究,制定出详细完整的评分细则,试评时间为半天。
(四)正式阅卷采用按题分组的流水作业方法,不得按人总量承包,严禁随意征调非专业人员协助评阅。
(五)阅卷一律采用百分制,用阿拉伯数字计分,只记得分,不记扣分。总分只记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六)已阅试题须作明确标记,错误处标“×”号,大、小题未答或全错者记“0”分。大题中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号上,大题得分记录在题首成绩栏内。评阅结果核对无误后,将各题得分记录在卷首成绩栏内并签署实名。评阅笔迹要工整清晰、准确无误,确需更改记分须重新签名。
(七)评阅论述题、作文、案例分析、程序编制、财务报表、电路分析、情景设计等综合试题时,必须根据评分细则在该题答案要点处标出得分。评阅过程中,如发现考生答案有严重政治类和倾向性错误,应立即报告。
(八)试卷评阅后要认真复查,对成绩合成后总分临近合格线的答卷要逐一复查,成绩更改须由阅卷组长签名。
(九)对错装、倒装、混装、漏页、卷面缺损、卷面污染、涂改、科目不符等异常试卷,阅卷组长应及时退还保密室处理。
(十)对违反考试规定答题、舞弊、雷同试卷的处理。
1.用红色、非黑、非蓝及铅笔答卷者不予评阅,按“零分”记录总成绩。需用铅笔画图或有特殊答题规定者除外。
2.考生在试卷密封线以外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在卷面作明显非答题标记,经阅卷组长和质检专家鉴定确认后,全卷判零分,并按违纪记录。
3.监考记录和试卷封面有各开大(电大)盖章,且监考人员署名确定的违规考生,全卷判零分,并视情节按不同“标记”记录。
4.发现雷同试卷(凡相邻试卷因改变原答案而“同对”、“同错”,或整场试卷明显因互相抄袭而大部分试题得分、总成绩相似或一致),须经阅卷教师及质检专家综合鉴定,确认无误后分别按雷同试卷和雷同考场处理,所涉试卷判零分,并按作弊记录。
5.发现单份试卷用两种及以上笔迹答题,或同一考场不同考生用同一种笔迹答题,经阅卷教师及质检专家鉴定确认,所涉试卷全部判零分,并按替考记录。
(十一)每本试卷评阅结束后,评阅教师要在试卷封面登记栏内签署全名,对异常问题要详细记录。阅卷组长应对所属试卷进行评阅后复核检查。
(十二)无纸化考试、机考、网考等特殊考试形式,按其评阅要求,由考试管理人员和责任教师共同完成。
(十三)评阅教师要按时领送试卷,认真清点,严格交接程序,严禁损毁丢失试卷。
第四章 评阅质检
第十八条 成立评阅质检组,由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从事教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评阅质检组要认真研究各类课程评阅标准,制定严谨规范的质检细则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总体控制评阅质量,合理调控评阅进度。对各学科试卷按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进行抽阅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评阅质量、标准等问题,要指导、督促相关学院(相关阅卷组)立即改进纠正,并做好相关问题的记录统计。
第二十一条 对雷同、舞弊及异常试卷,要组织专家认真研究,给出鉴定意见,行使最终裁定权。
第五章 成绩登录
第二十二条 成立成绩登录组,由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成绩合成和录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成绩合成。
(一)承担成绩合成(以下简称“合分”)和统计工作。
(二)工作职责。
1.根据工作流程要求,合分组长要合理配置合分人员,明确具体任务和技术要求,确保合分和统计质量。
2.合分人员要在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与阅卷环节密切配合,不得延误整体进程。
3.成绩统计时,先核对各大题中小题累计得分是否与题首分相同,无误后再核对题首和卷首分数,一致时累计总分。经两次统计核实无误后,用红色笔在总分栏填写总成绩。整本试卷成绩统计完毕,在封面合分栏内签署合分人全名。
4.成绩统计时,如发现各题得分或累计有误,须经组长确认后签字更正,严禁擅自更改分数。
5.对评阅质检组最终鉴定的替考、雷同、舞弊等违规试卷,不再进行成绩统计。整卷空白、缺考试卷一律在卷首总分栏内记入“0”分。
第二十四条 合分检查。
(一)合分检查员要对全部试卷进行成绩复核检查,对错、漏、缺成绩要反复核对,如实纠正,在错误处用红笔更改并签署全名。
(二)合分检查组长要统筹安排工作进度,负责整理、汇总、统计错误记录。对出现错误较多的合分人员,应及时指出、帮助改正;对恶意更动成绩、玩忽职守者,建议立即终止其工作,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成绩录入。
(一)成绩录入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管理员、检查员和录入员组成。
(二)组长负责技术培训、制定录入计划和处理疑难问题;管理员负责网络支持、设备安装调试、人员管理和技术处理;检查员负责统计录入科目和成绩信息,控制录入进度,检查录入质量;录入员负责完整、准确录入成绩信息。
(三)所有成绩须经不同人员录入两遍。录入员严禁擅自改动成绩。如发现成绩书写模糊、有涂改(未签名)、得分错误,应立即向组长报告,经核实确认,按正确的成绩信息录入。
(四)按成绩管理要求,对违规考生要视情节按不同“标记”录入。
(五)对无法录入的成绩,要尽快查找原因,做好报告记录,交教务处研究解决。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六条 阅卷期间,试卷必须存放在专用保密室内,专人负责,两人24小时看守,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二十七条 试卷保管组职责。
(一)成立试卷保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保密室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严格管理。要明确职责分工,熟悉阅卷流程,增强保密意识,确保试卷安全。
(二)仔细核对各开大(电大)上交试卷科目、袋数、份数;认真检查试卷装订、密封是否规范;切实做好试卷登记,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三)对所有试卷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统计,如期完成保密和技术处理,做好阅卷各项准备工作。
(四)统筹兼顾各阅卷环节,准确提供所需试卷;合理控制阅卷进度,做好衔接协调,避免脱节、积压和进度不均衡等问题。
(五)严把试卷出、入保密室交接关,准确核查数量,认真填写领送交接表。要每日一盘点,严禁将试卷在保密室以外过夜存放。
(六)阅卷结束后,试卷要整理归档,妥善存放。
第二十八条 根据阅卷需要成立试卷运送组,负责将试卷从保密室向各阅卷场所双向传送。运送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按要求及时把试卷送达指定地点,中途不得停留和暂存它处,避免损坏和丢失。
第七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九条 阅卷期间成立保障服务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有关部门同志组成,负责阅卷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阅卷工作安排,相关阅卷学院(部门)应将软硬件需求及时提交保障服务组。要统筹规划阅卷场所,阅卷用桌椅及其他设施按实际需要提前布置到位。要保证供电照明,消防及供暖制冷设备运转正常,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一条 要提供卫生清洁的饮用水和就餐服务,保持阅卷场所环境整洁,做好消毒防疫,防止传染病滋生和蔓延,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第三十二条 阅卷期间工作场所实行封闭管理,专人把守,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出入。保卫人员要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定时巡视检查各阅卷场所,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要重点检查落实防火、防水设施,划定并标示紧急疏散通道,确保工作人员生命安全。
第三十三条 要保证阅卷期间工作用车,根据需要随叫随到,不得延误,按时接送工作人员。
第八章 纪律检查
第三十四条 阅卷纪律检查工作由校纪委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兼任。阅卷期间,定时检查各部门工作纪律,监督阅卷进程,保证阅卷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处理本校教职工阅卷舞弊、违纪行为。如外聘人员发生违纪舞弊,应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第九章 阅卷报酬
第三十六条 试卷评阅环节。
(一)试卷评阅实行总量包干的办法,学校按每评阅一份纸介试卷不超过1.50元,每制定一门课程评分标准细则10.00元的标准,向各阅卷学院(部门)划拨经费。该经费用于支付阅卷教师劳务报酬和阅卷管理等,由学院(部门)自行分配。
(二)阅卷学院所有教师、管理人员,按其分工和实际工作量从学院领取劳务报酬。
(三)除试卷评阅和制定评分细则费外,学校不再向阅卷学院(部门)划拨其他经费。
第三十七条 阅卷其他环节。
(一)评阅质量检查人员。按统一测算的报酬标准支付劳务费。
(二)合分统计人员。以阅卷学院(部门)为单位组成合分组,实行人员和试卷总量包干的办法。学校按每准确统计合成一份有效试卷总成绩不超过0.20元的标准向各合分组划拨经费,各组按每人工作数量和质量确定报酬分配,由组长具体负责。
(三)合分质检人员。原则上以阅卷学院(部门)为单位组成合分质检组,实行人员和试卷总量包干的办法。学校按计划人数和统一测算的报酬标准向各组划拨经费,各组按每人实际工作绩效确定报酬分配,由组长具体负责。
(四)成绩录入人员。实行责任包干和绩效分配原则。对机读成绩录入,以每个有效成绩无差错录入两遍不超过0.15元为一个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支付劳务报酬。
(五)无纸化、机考等需责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完成评阅的课程,按每评阅一考次不超过1.00元计算劳务报酬。
(六)保密室工作人员。具体劳务报酬按统一测算的标准和实际工作日计算。
(七)无法用工作量测算的岗位。参考以上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十八条 相关说明。
(一)根据阅卷需要,经各学院、部门、组双向选择未被聘用者,学校不再发放阅卷劳务报酬。
(二)阅卷期间,各部门要兼顾本单位正常工作,学校不再安排值班岗位。因极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值班者,须经所在处室申请,并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阅卷期间,确需因公外出者,本人须向所在阅卷岗位负责人请假,具体协商,学校不再给予阅卷补助。
(四)阅卷期间,自行外出开会、考察、学习和因私外出、病假、事假及无故不参加者,不给予阅卷补助。
(五)阅卷期间,个人如遇其他情况不能全程参与,应与所在阅卷岗位负责人协商解决。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九条 阅卷期间,对工作认真负责,有效避免泄密、火灾、水灾、坍塌等重大事故发生,及时挽救国家财产和教职员工生命安全者,经学校研究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并通报嘉奖。
第四十条 阅卷期间,阅卷教师对雷同、舞弊及严重违规试卷未做任何处理,经阅卷质检组抽阅检查发现并确认处理后,按每份问题试卷扣罚2.00元进行处理,并从所属学院阅卷费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阅卷期间,合分质检人员发现成绩合成错误,经组长确认后,按每纠正一个错误成绩扣罚相应合分组1.00元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为严肃纪律,提高质量,保证阅卷公平、公正进行,对阅卷过程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当事人50%阅卷劳务费。
1.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认真负责,经三次劝告不改者。
2.教师阅卷掌握标准宽严不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
3.不认真执行《评分细则》,未经允许擅自改变阅卷标准者。
4.阅卷教师不按规定记分,经多次劝告仍不改者。
5.未经允许私自进入保密室、合分及成绩录入场所,查询考生分数者。
6.违反阅卷工作纪律,多次会客、打电话、外出办事延误工作者。
7.擅离职守,频繁串岗,影响他人工作者。
8.脱离岗位,或帮助他人突击完成阅卷任务,为追求工作量不公平竞争者。
9.消极怠工,散布虚假消息影响阅卷正常进行者。
10.不遵守阅卷工作纪律,晚来、早走和旷工者。
11.重复参与阅卷工作,违纪获取报酬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取消阅卷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全部劳务费。
1.未经允许,擅自把试卷带出评阅及其他阅卷工作场所,造成严重事故者。
2.故意撕毁、涂损、带走考生试卷者。
3.向外泄露试卷保密信息者。
4.阅卷时,擅自提高、降低考生分数,警告后不改者。
5.合分、合分检查、成绩录入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6.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积压、脱节,严重影响阅卷进程者。
7.录入员工作马虎,严重失职,导致大量成绩漏录者。
8.故意损坏公物,制造阅卷混乱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通报批评、取消阅卷岗位资格、扣发全部劳务费外,今后不得参加阅卷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泄露试卷保密信息,造成不可挽回后果者。
2.私自涂改卷面答题和分数者。
3.保管不善,丢失考生试卷者。
4.擅自改录、篡改考生成绩者。
5.故意破坏阅卷网络和硬件系统,导致成绩数据和阅卷信息丢失以及软硬件系统瘫痪者。
6.玩忽职守、严重舞弊,造成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恶性事故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级、县级开大(电大)和学习中心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开大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