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开大”)的考试,是按照国家对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培养合格人才的要求,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考试作为开放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开大教育品牌和社会声誉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正确引领开放教育价值取向,提升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深化内涵建设,科学评价甄别人才的重要手段。考试的科学实施不仅关系到能否为国家培养多层次、多规格应用型合格人才,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更关系到开大开放教育事业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开放教育本、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课程考核、学位英语课程考核、基于网络环境下衍生的上机考核、网上形成性考核、网上终结性考核;针对开放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组织的开卷、闭卷、论文调查报告、情景设计以及结合开放教育学生特点设计的多种形式课程考核,其考核质量、考核标准和考核要求必须与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教育层次课程考核质量、标准相一致。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开放教育课程考核的科学规范管理,不断促进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密性,确保课程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等的要求,结合全省开大(电大)开放教育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国家开放大学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山东开大统一组织,各市级、县级开大(电大)及学习中心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完成开放教育各类考试组考任务。全省开大(电大)考试管理工作由山东开大教务处具体负责,各市级、县级开大(电大)和学习中心要设置考试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考试管理人员。考试期间,各级开大(电大)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落实考试过程监督工作,保证考试安全有序。

第五条 各市级、县级开大(电大)和学习中心要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开大制定的开放教育考试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落实方案,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第六条 经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开大批准且取得开放教育办学资质的市、县级开大(电大)和学习中心,经正式授权后方可组织承接开放教育各类考试任务。根据全国开大(电大)体系管理职能要求,考试主体分国家开放大学、省级开大和市级开大(电大)三个层次。凡课程性质属国家开放大学统设必修课程者,山东开大按照“五统一”要求负责组织课程考试,市级、县级开大(电大)和学习中心具体落实执行;凡课程性质属国家开放大学统设选修课(国家开放大学不提供考试服务)和省开课者,由山东开大制定课程考试计划、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市级、县级开大(电大)和学习中心具体落实执行;凡属山东开大下放课程者,由各市级开大(电大)制定课程考试计划、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七条 应严格按照《山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考试命题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试卷印制

第八条 国家开放大学统设必修课程的试卷由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印制。

第九条 省开课程的试卷,由山东开大负责组织印制;市级开大(电大)自行命题的试卷,由市级开大(电大)负责组织印制。考试试卷印制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印制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工作人员参加试卷监印工作,有关人员要签署保密责任书。监印人员负责校对题样,了解掌握印制进度,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印刷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含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听力存储介质等,以下简称试卷)启用前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市级开大(电大)取运试卷必须两人以上、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考试安全责任书和试卷订单专程专车在规定时间内到山东开大指定地点领取,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物品。试卷及秘密载体由山东开大统一管理、分发,严禁各级开大(电大)间擅自相互调配。确需增补试卷者,须经山东开大报请国家开放大学批准后统一办理,严禁私自复印。经办人要认真清点、核对试卷科目和数量,经核查无误后,在“试卷领取登记表”上履行签字手续。试卷邮寄必须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二条 领送试卷人员要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宾馆、商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山东开大和市级开大(电大)须设置试卷保密室(库),保密室(库)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试卷入室(库、柜)期间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保管、监护,昼夜值班。保密室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及手机信号屏蔽系统,保证试卷存放期间不间断开启。保密室和保密柜配备双锁,钥匙由专人(两人)分别掌管,开启时须两人同时在场。试卷出入要进行登记,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试卷于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在考场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规范装订试卷,试卷验收密封。考前和考后,直至阅卷前,任何人不得拆分、拆阅试卷。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市级开大(电大)要按山东开大要求填写《试卷流向追踪统计表》,立即将考生答卷按科目编号顺序进行分装、整理,在两日内将试卷和《试卷流向追踪统计表》送达山东开大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各级开大(电大)要加强试卷的保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杜绝泄密、失密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参加开大学习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参与试卷的印制、分发及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为便于查询有关事宜,评阅后的试卷需保存一学年后再销毁。

 

第六章  考点管理

第十九条 应严格按照每学期的考点申报通知执行。

 

第七章  主考职责

考点主考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考点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进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第二十条 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考试工作安排,选聘监考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负责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试卷无泄密、无差错。出现试卷短少、损坏、遗失、泄密等情况须立即向上级开大(电大)报告,并按照上级开大(电大)指示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负责组织对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负责考试期间考点的封闭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进入考区要佩带统一印制的工作证。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负责严格按照考试文件规定时间准时开始和结束考试。

第二十四条 负责检查考试纪律和监考人员工作情况。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对严重失职的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甚至给予处分。每次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违规考生的名单。

第二十五条 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如遇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有权中止考试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对考生集体违规或管理失控的考场,有权中止考试,宣布该考场考试无效。

第二十七条 考试中发现试卷、命题有误,要立即上报,并及时将上级开大(电大)处理意见通知相关考生。

第二十八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督促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清点、封装试卷;检查考场记录,监收试卷并按时送往保密室。

第二十九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派专人清点、整理试卷,汇总试卷流向追踪表,派专车双人押运送往指定地点。结合考试组织管理情况和开大(电大)考务工作要求,及时写出考试总结报告并报送上级开大(电大)。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学生证(含电子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无证或者证件不全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考生考试时不允许携带各种通讯工具。

第三十二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和该考试科目允许的相关资料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已携带入场的其它物品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三十三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卷,如发现试卷不全、缺损、漏印、错印等情况,要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三十四条 考生答题前,应在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指定区域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座位号等信息,字迹要工整清晰。禁止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外填写学号、姓名等信息,或作其他标记。

第三十五条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第三十六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除外)。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考试。

第三十七条 考生答题时只允许使用同一种颜色(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特殊要求的科目(如答题纸、作图等)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第三十九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考试期间独立作答,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如有旁窥、交头接耳、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本人答卷,夹带、换卷、替考、扰乱考场秩序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按《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考试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卷并确认无误后,考生按监考人员要求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四十二条 留考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与其他考生或人员接触。

第四十三条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九章  监考人员职责

监考人员的选聘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监考人员应勇于担当、忠于职守,由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从事教学或行政工作的教师组成。每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第四十四条 应遵守回避制度,遇有亲属参加考试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监考人员应主动声明回避。

第四十五条 须接受相关工作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监考任务和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监考工作标准程序主持本考场的考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必须佩带统一印制的监考证,遵守考试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四十七条 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遵守监考工作流程,做好考场考试记录,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四十八条 监督考试纪律,发现考生违规要当场、当面指出。当时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主考汇报。

第四十九条 不得解释题意或对试题作出任何修改。对试题印刷错误或模糊不清的地方,经请示确认后,可向考生说明。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考生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考点负责人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和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五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逐一查点试卷份数,如有短缺,立即追查。装订试卷时,要按照考场编排表内考生顺序依次理顺,不得颠倒,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交考点负责人验收、签名后装袋密封。

第五十三条 监考期间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考场,不与考生攀谈,不以任何方式提醒、暗示考生,不得默许和参与考生违规,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监考费、取消监考资格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巡考人员职责

巡考是规范考点考试管理,监督、检查考试各环节落实情况的主要手段之一。巡考人员可由山东开大、市开大(电大)等单位作风正派、懂管理、讲政策、熟悉考试业务,具有处理突发事件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电大管理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如下:

第五十四条 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接收礼金、礼品,不接受影响执行巡考任务的宴请;不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五十五条 提前30分钟进入考点,对考试组织和实施工作进行巡视,掌握辖区内考场数、考生人数、考试科目及考场分布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进入考场要佩带统一印发的巡考员证,协助考场内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规。进出考场尽量不要影响考生答卷。检查考点监考人员执行、落实考场纪律、履行监考人员职责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对考点布置、考场布置、试卷保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考点主考通报;配合考点主考处理当时发生的特殊事件;发生重大事件向派出单位及时汇报。

第五十八条 在巡考过程中,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要求主考立即改进纠正,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巡考人员在考点巡考期间要切实按照开放教育全国统一考试考点工作考评表要求进行检查,并根据巡考情况,认真填写考评表,考试结束后,巡考组长汇总巡考情况,写出书面巡考报告,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反馈给有关开大(电大)。

 

第十一章  试卷评阅

第六十条 试卷评阅工作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成绩管理

第六十一条 开放教育专业课程成绩采取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试成绩合成的方式计算(特殊课程考试按要求计算)。

第六十二条 统设必修课程成绩的最终管理权限在国家开放大学,选修课程成绩由山东开大负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山东开大负责课程成绩的认定、公布以及成绩数据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学习中心考务管理人员登录教管系统形考录入平台,在权限允许范围内录入本学习中心当学期考试课程的形成性考核成绩,所有形考成绩务必于期末考试结束前录入完毕。

第六十五条 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所有自开课程的成绩录入工作由学习中心在山东开大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六十六条 所有课程成绩数据合成发布后,山东开大不再接收市级开大(电大)补报和更改的考核成绩。

第六十七条 综合成绩管理。

(一)开放教育课程综合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试成绩合成计算,其计算公式为:Z=X×λ+Y×(1-λ)

 Z——课程综合成绩

 X——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

 λ——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总的百分比

 Y——课程终结性考试成绩

(二)当课程终结性考试成绩不及格,如果形成性考核总成绩达到60分的,形成性考核及格成绩继续有效,可以重新参加下一轮课程的终结性考试。课程终结性考试成绩和形成性考核成绩均不及格,则需要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三)对实施“双及格”要求的课程,须终结性考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同时及格,课程的考试方为合格。

 

第十三章  网上考试

第六十八条 网上考试的组织工作和报考原则。

(一)网上考试工作由山东开大教务处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的要求下发考试文件,由市级开大(电大)的考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二)网上考试考点应具有网上考试基本条件,必须是国家开放大学批准通过的考点,每次考试由山东开大统一管理。

(三)学生报考的课程必须是已选课学习的课程,并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形成性考核。

(四)学生按国家开放大学下发的网上考试计划进行报考。

第六十九条 网上考试的保密工作。

(一)试题网上传输,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试题的保密安全,严防解密。

(二)网上考试期间,应对相关设备采取安全保密措施,防止试题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七十条 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主考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

1.组织考试工作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检查、落实考试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及考试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

2.做好考题及考试软件的保管和保密工作,确保考试期间无关人员不接触考试机及考试软件。

3.负责考试工作人员、考生的培训和考前教育工作;考试一周前应组织完成对考生的模拟考试练习。

4.将考试成绩数据安全、及时送交或上传指定的上级开大(电大),同时应标明考试日期、分校、考点及考生人数、专业、课程。

(二)监考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1.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入场,考前10分钟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督促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

2.检查考生证件,核对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是否与计算机显示的“准考证号”、“姓名”相符。

3.监督考生遵守考场纪律,维持考场秩序。

4.考试结束,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正确退出考试程序。

5.做好考场记录并填写考场记录单,认真记录缺考、违规考生的姓名及考号,并在考试系统中做好学生的违规记录。

6.阻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三)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考试设备及软件系统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1.考前检查考试设备及电源、电线、电缆等硬件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考试要求。

2.考试前两天内做好考试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工作,考后及时做好考试数据的上传或回收,以及设备的整理工作。

3.考试期间必须在场,以随时处理考试机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4.考试软件安装后,不得允许无关人员接触考试系统。

第七十一条 网上考试期间的考场纪律。

(一)考生于开考前15分钟凭身份证、学生证进入考场,证件摆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人员查对。考生所带提包、书籍及资料存放在指定地点,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全部关闭。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退场(或视具体课程考核要求确定进场、离场时间)。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

(三)考生答题前必须输入正确的准考证号和姓名,输入错误者,不计成绩。

(四)考试设备出现故障,考生须举手示意,由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但不允许监考或技术人员帮助操作考试界面,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对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的考生应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五)答卷提交后,考生按要求结束考试程序,退离考场;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六)除本场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七十二条 阅卷、登分及成绩管理

(一)客观性试题由网上考试系统自动评阅。

(二)主观性试题由山东开大组织统一评阅,试卷评阅应在指定地点完成;系统登分应做好密码的保密工作;试卷评阅工作应严格按照《山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考试答卷评阅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课程网上考试成绩由山东开大发布。学生在一学期内多次参加同一门课程考试,教务管理系统中记录最高成绩。

第七十三条 网上考试硬件与软件要求。

按照各考试系统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十四章  成绩公布

第七十四条 考试结束15天后,山东开大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平台公布成绩。此成绩仅供核对使用,各市、县级开大(电大)和学习中心要认真核对。

第七十五条 对于漏录、错录、核分有误的成绩由市级开大(电大)考试管理部门统一提交山东开大办理复核。山东开大不接待学生本人或其他无关人员查询。

第七十六条 市级开大(电大)的成绩复核申请必须在山东开大下学期开学前提交。过期将视为所有成绩无误,山东开大不再受理更正事宜。

第七十七条 成绩更正结束后,山东开大教务处公布正式成绩,同时下发考试成绩数据。各市级、县级开大(电大)和学习中心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备份存档,并通知到每位学生。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市级开大(电大)可按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山东开大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考试管理规定》(鲁电大教务字〔2017〕77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条 如遇国家开放大学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开放大学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开放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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